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删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即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再将监理合同作为前置条件,引发了“监理”何去何从的大讨论。
那小编关心的是,如果不强制委托监理了,还会强制监理招标吗?
如果仅仅从本次住建部的动作来看,应该不是要取消强制监理的意思,上篇微信中,小编分析了,简化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是由于今年: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管理方式改革和创新,决定取消不符合上位法和不合规的审批事项。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对于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前置条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并不包括此事项。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建设资金到位证明等一系列证明材料都不再作为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这不代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可以不用提交了,也不代表可以不用委托监理了,不宜做过度解读。
至于未来强制监理会不会取消,小编认为不无可能。
我国《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并由国务院规定“实施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但近几年,强制监理的范围出现了一些变化:
2018年03月上海发布“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提出:改革工程监理机制。在本市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2018年04月北京市发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对于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无国有投资成分且不使用银行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有类似项目管理经验和技术人员,能够保证独立承担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的,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
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创新管理模式。
一方面,北京、上海等地先后放开强制监理的范围,另一方面国家大力缩减了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很多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都不再需要招标了,监理行业会步招投标行业的后尘吗?小编认为,只要本届政府的“放管服”能继续深化下去,就会渐行渐近了。
回到文初的问题,既然部分项目不再强制监理了,那取消的强制监理项目自然就无需招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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